冀中能源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机械厂

冀中能源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机械厂、晋中市煤炭工业物资供销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702执15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冀中能源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新兴西大街365号。
负责人***,系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晋中市煤炭工业物资供销站,住所地:榆次区桥东街22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站经理。
申请执行人冀中能源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机械厂与晋中市煤炭工业物资供销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晋070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613466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6日、11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05×××60账户,于2019年11月28日轮候冻结该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3、本院于2019年9月3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晋070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勇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