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03民初1902号
原告:河北中美特种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65275922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冀中能源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机械厂,营业场所为邢台市桥西区新兴西大街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92082587A。
负责人:***,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中美特种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冀中能源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中美特种橡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中美特种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0元,减半收取计2,760元,由原告河北中美特种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婧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要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