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冀中能源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机械厂,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新兴西大街365号。
负责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阜新市清河门区兴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乌龙坝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冀中能源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机械厂(以下简称邢台机械厂)与被执行人阜新市清河门兴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舟矿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19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兴舟矿业给付邢台机械厂剩余货款2720260元及违约金利息等,兴舟矿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兴舟矿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为兴舟矿业现处于停工状态,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逮捕,该刑事案件正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中。通过网络查控,兴舟矿业的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邢台机械厂申请对兴舟矿业的采矿权冻结,通过到阜新市自然资源局咨询,兴舟矿业已经由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予以关闭,并依法注销各种证照。到阜新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清河门办事处查询,兴舟矿业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到兴舟矿业名下有车辆3台,分别是捷达牌、东风牌、解放牌汽车,因未实际控制车辆,申请执行人对此不申请查封。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惩戒。邢台机械厂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通过询问被执行人兴舟矿业法定代表人***,其表示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因本案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兴舟矿业,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19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流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