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83民初1371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国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药都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薛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保定市众安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五四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国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众安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因原告***与案外人***庭外达成赔偿协议,内容显示:***受伤完全由案外人***负责,由案外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万元(不含已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15万元),与二被告无任何责任,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