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606民初2542号
原告:保定市众安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五四西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直隶总督署博物馆,住所地保定市裕华西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博物馆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众安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消防公司)与被告保定直隶总督署博物馆(以下简称总督署博物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市众安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保定直隶总督署博物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定市众安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欠款197968.5元及违约金(按日2%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消防工程合同书》,主要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中、西路消防管网连接项目,工程总造价197968.5元,二期50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工程款和违约金。
保定直隶总督署博物馆辩称,1、被告是国有单位,涉案工程全部使用的是国有资金,故合同的订立应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本案合同的订立违反了相关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2、即使合同有效,本案因双方未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所以尚不具备给付工程款的条件。3、被告不因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未通知被告验收,也未向被告提交相关的技术资料。致使无法组织消防联动实验、以及验收,故被告不存在违约的事实。4、本案涉案合同中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标准,约定的过高,请法庭予以考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签订《消防工程合同书》约定发包方(简称甲方)为保定直隶总督署博物馆,承包方(简称乙方)为保定市众安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直隶总督署中、西路消防管网链接项目,此合同书约定工程期限为50日,工程总造价197968.5元,该价格一次性包死,是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合同书第十三条约定以上条款,任何一方违约,自双方认可的违约之日起,违约方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向对方支付每日违约金。该消防项目庭审中被告认可自2017年5月完工后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消防工程合同书》、照片12张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被告已实际使用至今,因此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被告主张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违约金应适当减少,以所欠工程款数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定直隶总督署博物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市众安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7968.5元及违约金(以197968.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自2017年6月1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9.0元,减半收取计2,129.5元,由被告保定直隶总督署博物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