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众安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91民初711号之一

原告:河北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96828G。

法定代表人:杨云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微,女,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00MB1506978L。

负责人:韩江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彦芬,河北大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爱军,河北大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保定市众安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保定市五四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792662423F。

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辉,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保定市众安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白云建工集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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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02元,由河北白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新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刘贺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