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529民初605号
原告:河北省冀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东阳街**。
法定代表人:关永格。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巨鹿县。
原告河北省冀科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省冀科种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冀科种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冀科种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河北省冀科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