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科种业有限公司

河北省冀科种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529民初605号

原告:河北省冀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东阳街**。

法定代表人:关永格。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巨鹿县。

原告河北省冀科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省冀科种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冀科种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冀科种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河北省冀科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