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81执恢4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冀科种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575495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南宫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7月18日出生,河北省南宫市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3月17日出生,河北省南宫市人。
关于河北省冀科种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81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北冀科种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在2019年7月份将剩余欠款全部还清,因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81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