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122民初6456号
原告:广西中盟锐达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宝源路13号场内办公楼4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B4UG1L。
法定代表人:施泽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美干,该公司法务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广西万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龙路2号南宁万科大厦13层03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E2CM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中盟锐达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万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中盟锐达租赁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并已达成协议,原告广西中盟锐达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中盟锐达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由原告广西中盟锐达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曾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