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024民初23号
原告:平果市冬达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马头镇新兴社区布夭屯三产用地第六排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智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万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龙路2号南宁万科大厦13层03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果市冬达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万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果市冬达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广西万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果市冬达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果市冬达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29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265元,由原告平果市冬达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