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万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024民初1048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保县天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万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龙路2号南宁万科大厦13层3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西万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百矿(德保)电厂脱硫桩基项目部,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百矿集团电厂脱硫桩基项目部。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万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西万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百矿(德保)电厂脱硫桩基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32元,依法减半收取11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农碧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