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湘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02民初2591号

原告:广西湘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大华厂路口右侧12-14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MA5L71EU0X(1-1)。

法定代表人:杨件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西万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龙路2号南宁万科大厦13层03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E2CM26。

法定代表人:李景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祁阳县。

原告广西湘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万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广西湘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湘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湘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8元,减半收取2909元,由原告广西湘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家祥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赵丽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