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贵港市意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万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29执85号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意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城街道六八社区六八小学南边100米。 法定代表人王齐兴。 被执行人广西万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中国(广西)南宁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金龙路2号南宁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港市意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万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2)桂1029民初169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义务,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2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多次执行,现由我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履行完毕,申请人已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田林县人民法院(2023)桂1029执85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