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31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族社区民族街228号。
被执行人:广西万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龙路2号南宁万科大厦13层03号房屋。
申请执行人**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万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031民初20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3708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由***担任执行员,**担任法官助理,**担任书记员。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031民初20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031民初20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学
书 记 员 黄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