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万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31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广西万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龙路2号南宁万科大厦13层03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E2CM2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万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核实,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031民初24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