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31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广西万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龙路2号南宁万科大厦13层03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E2CM2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万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核实,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031民初24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