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方建工建设有限公司

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与信阳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1186号
原告(案外人):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璇,管委会主任。
被告(申请执行人):信阳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贤军。
第三人(被执行人):河南省颂德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胜学。
第三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信阳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颂德家居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周成云
人民陪审员  方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黄艳兰
书记员徐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