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5837号之一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河南东方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龙江西路(平桥区人防办五楼)。
被告:**,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
被告:***,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东方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2023年3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并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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