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4339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东方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被告:**,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东方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汪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