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绘景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开源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绘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4民初683号
原告:郑州开源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金杯路8号院金杯家园2号楼1单元4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6905808575(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绘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22号楼10层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3722717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开源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绘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郑州开源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郑州开源地坪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开源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郑州开源地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