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3执保307号
申请人:郑州绘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质方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旧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郑州绘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质方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质新旧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317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质方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质新旧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安澜银行存款9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