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辖终1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绘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质方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新旧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绘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31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新旧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是本案合同的当事人,与本案纠纷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以其住所地确定本案的管辖,此外,本案涉案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如确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收货币一方(郑州绘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如确定本案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应以履行义务一方(北京质方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河南质新旧机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