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绘景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与河南绘景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02民初902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人民东路163号城管大厦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700735513886X。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绘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路133号金成时代广场6号楼8层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37227171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诉被告河南绘景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撤回对河南绘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5元,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