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本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华盛昌齿轮有限公司与湖南中建建科机械有限公司、中建建科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34519号
原告:天津华盛昌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539289。
法定代表人:***************(***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娟,上海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建建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金洲镇金州新区金水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7008832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湖南中建建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中建建科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金洲镇金州新区金水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2056828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华盛昌齿轮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建建科机械有限公司、中建建科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华盛昌齿轮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建建科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华盛昌齿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建科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