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本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建科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力健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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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903财保8号
申请人:中建建科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岳麓区文轩路**麓谷钰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力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为益阳市东部新区工业园园山路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建建科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益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益阳仲裁委员会《关于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的函》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力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财产75万元。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享有管辖权,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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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力健机械有限公司价值75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中建建科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