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本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本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众诚爬架安防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25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本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B1栋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20568287F。
法定代表人:黎年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众诚爬架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五顶岗村委会官员上村“上塱”(土名)厂房C区之三、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XLLX8M。
法定代表人:刘兵。
原审被告:中建建科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与朝凤路交叉口汉风大厦A座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FFH3K8M。
负责人:孙志洪。
上诉人湖南本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众诚爬架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中建建科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7民初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中建建科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更名为湖南本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其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本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於 辉
书 记 员  陈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