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永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028民初1578号
原告:***,男,1959年7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
委托代理人:**,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永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岭街道杨家坪社区石榴湾小区F栋-2层-27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湖南永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仁县分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永乐江镇五一北路。
法定代表人:凡颉,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8年4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永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永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仁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永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永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仁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永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永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仁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彭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