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3148号
原告:滕州市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永昌东路1398号。
法定代表人:林汉军,董事长。
被告:滕州市丰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科圣路阳光国际小区35号商务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振,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滕州市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丰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滕州市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市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692元,减半收取计558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滕州市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宝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