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鸿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滕州市丰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民初3039号
原告:枣庄鸿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交通局南700米路东鸿润租赁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5793648494。
法定代表人:殷昭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亭,该公司员工。
被告:滕州市丰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街道科圣路阳光国际小区35号商务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550912100R。
法定代表人:张振。
被告:枣庄鼎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常庄街道珠江路与泰山路交界处鼎祥诚园售楼处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328346785X。
法定代表人:胡永。
被告:薛明,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被告:***,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常庄街道。
被告:宋道峰,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原告枣庄鸿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明、***、宋道峰、滕州市丰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鼎祥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枣庄鸿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枣庄鸿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志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亚茹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民初3039号
原告:枣庄鸿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交通局南700米路东鸿润租赁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5793648494。
法定代表人:殷昭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亭,该公司员工。
被告:滕州市丰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街道科圣路阳光国际小区35号商务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550912100R。
法定代表人:张振。
被告:枣庄鼎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常庄街道珠江路与泰山路交界处鼎祥诚园售楼处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328346785X。
法定代表人:胡永。
被告:薛明,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被告:***,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常庄街道。
被告:宋道峰,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原告枣庄鸿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明、***、宋道峰、滕州市丰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枣庄鼎祥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枣庄鸿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枣庄鸿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志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