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59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蓉,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05月0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告:山东腾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南街道青啤街道与益康大道交叉路口东150米。
法定代表人:席兰,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滕州市丰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腾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丰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滕州市丰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滕州市丰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滕州市丰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彭向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殷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