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华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6418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华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龙湾小区10号楼1-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9440392XU。
法定代表人:杜家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永,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任庆花,女,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申请人:庄恒进,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申请人:于洪洲,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被申请人:滕州市丰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科圣路阳光国际小区35号商务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550912100R。
法定代表人:张振,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华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庆花、庄恒进、于洪洲、滕州市丰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华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任庆花、庄恒进、于洪洲、滕州市丰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5503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任庆花、庄恒进、于洪洲、滕州市丰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5503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4796元,由申请人临沂华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