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滕州市丰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3民初2659号

原告:***,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佰志(特别授权),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系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彬(特别授权),山东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5日出生,回族,住滕州市。

被告:滕州市丰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枣庄滕州市科圣路阳光国际小区**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81550912100R。

负责人:李胜。

原告***与被告***、滕州市丰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9800元,并以1498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5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支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砌体墙工程承包协议书》,原告按协议要求履行完毕,被告***于2019年11月9日给原告书写了欠条一份,欠原告工程款187000元,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149800元。被告滕州市丰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系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人。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但二被告至今也没有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1月9日,原告***、案外人郭保华与被告***共同签订欠条一份,该欠条约定:鼎祥诚园第四项目部欠***、郭保华砌鼎祥诚园10#楼、11#楼主体填空工程,经双方认可总方量2550m3,大写贰仟伍佰伍拾立方,每立方220元,总计561000元,大写伍拾陆万壹仟元整。今已付叁拾柒万肆仟元整,剩余壹拾捌万柒仟元,该剩余款项与项目部核算后15日内付清。和项目部核算时间于2019年11月24日前。该欠条中所载明工程系原告***、案外人郭保华共同承包,欠条由***、郭保华、***共同签订,***、郭保华均为案涉款项的债权人。因此,原告***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其主体不适格。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6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中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