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4957号
原告:**有,男,1979年04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波,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9年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男,1960年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洪,男,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男,1953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邓佰龙,男,1984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徐奉英,女,1967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以上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晓,山东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聊城联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街道办事处聊堂路口铁路桥桥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永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广,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区黄河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男,1985年1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与被告***、***、**洪、***、邓佰龙、徐奉英,山东聊城联友物资有限公司,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回对被告***、***、**洪、***、邓佰龙、徐奉英,山东聊城联友物资有限公司,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有负担。、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