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02民初1425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高新区。
被告:***,男,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高新区。
被告:***,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高新区。
被告:***,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高新区。
被告:***,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高新区。
被告:***,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高新区。
被告:***,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高新区。
被告:山东聊城联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街道办事处位大庙村(聊堂路铁路桥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聊城联友物资有限公司、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