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534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城街道。
被告:***,男,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高新区。
被告:***,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高新区。
被告:许士洪,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高新区。
被告:邓伯福,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高新区。
被告:邓佰龙,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高新区。
被告:徐奉英,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高新区。
被告:山东聊城联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街道办事处位大庙村(聊堂路铁路桥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永学,经理。
被告: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高新区黄河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梅,经理。
原告***与被告***、***、许士洪、邓伯福、邓佰龙、徐奉英、山东聊城联友物资有限公司、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阮 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霍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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