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有、***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1426号
原告:**有,男,1979年04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59年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男,1960年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洪,男,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邓伯福,男,1953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邓佰龙,男,1984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徐奉英,女,1967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山东聊城联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街道办事处聊堂路口铁路桥桥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永学,经理。
被告: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区黄河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梅,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与被告***、***、**洪、邓伯福、邓佰龙、徐奉英,山东聊城联友物资有限公司,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有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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