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4民初1302号
原告:山东禾嘉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玉民,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艺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宁。
原告山东禾嘉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艺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禾嘉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李兴于2018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禾嘉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1元,减半收取计1620.5元,由山东禾嘉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卫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望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