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411财保24号
申请人:***,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申请人:中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璧镇锦泰东大街与***交叉口东南角建工大厦10层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59243511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中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4105********)予以冻结,冻结限额650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单号:AZHZG13Z0124QAAA××××),担保金额为6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将被申请人中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4105********)予以冻结,冻结限额6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限制处分权。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已预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 磊
书 记 员 崔 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