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25民初4590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12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骋,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璧镇锦泰东大街与***交叉口东南角建工大厦10层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59243511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建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2152100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建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建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4元,由***负担。 审判员  **明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雅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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