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渌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3101民初45号之二
解除冻结申请人:醴陵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青云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醴陵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9)湘3101民初45号保全民事裁定书,冻结醴陵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50万元。醴陵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醴陵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与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湘3101民初45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醴陵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并驳回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因此醴陵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及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醴陵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的中信银行(账号:81×××71-000001)28万元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醴陵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的北京银行(账号:20000039263900026026217-00001)522万元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申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