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道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坤旺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元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81财保565号 申请人:山东坤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道陵兖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94GFY0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山东元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世家山水庭院一期配套公建工程(历山国际公寓)2**11层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6807974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道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北开发区黄河大街十七号总部经济中心B座60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MA3QGFAX8C。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坤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元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道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理由成立并提供了保全担保,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坤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