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中核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周口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602民初10121号 申请人:中核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3701441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口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东新区庆丰东街昌建新世界A栋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5PFLL1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中惠大道1588号17号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66209667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实地趋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9号楼18层2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52966255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核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口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实地趋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10月30日,中核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口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实地趋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2472006.5元,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核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周口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实地趋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72006.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