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702民初203号
原告:中核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曾用名郑州中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370144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党委书记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被告:汉中添域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博望大道北侧三盛天悦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WDH9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中核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添域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核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汉中添域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核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三盛集团西安2021-2023年度桩基检测集采工程》投标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原告在三盛招采平台(×××.com/ssjt)看到被告发布的《三盛集团西安2021-2023年度桩基检测集采工程》的工程项目招标信息,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需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20000元整,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2021年6月8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指定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20000元整。被告于2021年8月24日发布中标公示,原告未中标。招标文件11.4条款表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在不迟于招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或投标有效期后30天内无息退还。按照该条款,被告应于2021年9月24日前退还原告20000元投标保证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拒不退还该笔投标保证金,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汉中添域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被告汉中添域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中核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参与《三盛集团西安2021-2023年度桩基检测集采工程》项目招标,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支付投标保证金20000元事实认可,但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不予认可,具体理由为:1、原告在未中标后存在迟延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况,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其向法院起诉之日起计算;2、被告银行账户、在售房源早已被资金方万向信托和西安聚华小贷公司冻结,且万向信托还共管被告公司证章照,被告不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情况的可能,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并支付保全保险费也并非实现债权必然发生的费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支付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中核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1、《三盛集团西安公司2021-2023年度桩基检测工程供货(安装工程)招标文件》、银行转账凭证;2、被告招采平台上发布的中标公示截图及原告公司未中标截图各一份;3、2022年4月原告公司变更名称的相关登记资料。
对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本院视为其自行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案件争议具有关联,结合原告当庭陈述,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以上证据以及庭审查明情况,本院认定如下主要事实:2021年4月,被告汉中添域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三盛集团招采管理系统平台上发布《三盛集团西安公司2021-2023年度桩基检测工程供货(安装工程)招标文件》,主要约定:1、招标人为被告汉中添域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项目名称为西安公司2021-2023年度桩基检测工程,招标采用电子招标形式;2、投标保证金为20000元整,须在截标前以银行转帐方式交纳,交纳至被告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在不迟于招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或投标有效期后30天内无息退还;3、投标有效期约定为:凡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书,在截标之日起60日历天内均保持有效……文件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按照该招标文件要求,原告中核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郑州中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于2021年6月8日向被告指定账户转款20000元,转账附言:西安公司2021-2023年度桩基检测工程投标保证金。招采平台网站显示:原告投标的三盛集团西安公司2021-2023年度桩基检测集采工程回标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28日,回标淘汰;案涉招标项目于2021年8月24日发布中标公告,原告未中标。因被告一直未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郑州中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变更名称为原告中核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自名称变更之日起,中核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承继原郑州中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债权债务和业务关系,承继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被告汉中添域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招采平台发布招标文件后,原告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依约参与投标并交纳了投标保证金,被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未中标后,被告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期限退还投标保证金,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双方虽未明确约定,但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现原告请求自2022年9月24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因本案诉讼未产生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故对原告此项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汉中添域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届期未到庭,按照法律规定,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其自行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汉中添域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核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汉中添域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方式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