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财保2127号
申请人:淄博建鑫泵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铁西路1169号(索镇东镇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一帆路5号淄博电子信息产业园10栋6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建鑫泵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建鑫泵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建鑫泵车租赁有限公司以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建鑫泵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淄博建鑫泵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于 欣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