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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发劳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30703号
原告:深圳市安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嘉汇新城汇商中心1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9721XD。
法定代表人:陈新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谦,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十二路方大科技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41823。
法定代表人:魏越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路路,男,汉族,系被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宝宝,男,汉族,系被告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安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安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安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77.9元,由原告深圳市安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捷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