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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辖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科技南十二路方大科技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魏越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安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3027号嘉汇新城汇商中心1111。

法定代表人:陈新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谦,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安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发劳务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21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方大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普通合同纠纷,不应适用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规定。1.从案涉合同的实质内容看,双方并未形成施工合同关系,不能仅以合同中出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安装”等字样即将合同认定为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核心的内容是“包工包料”,这与不负责“包料”的劳务作业乃至劳务分包存在根本区别。安发劳务公司并不具备幕墙施工资质,其仅具备劳务作业资质,履行劳务合同皆是在方大公司提供幕墙施工图纸、施工技术的基础上,将方大公司采购的其他幕墙配件安装在建筑上,且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机器设备等亦由方大公司提供,安发劳务公司提供的仅是简单的劳务作业,其工作内容在劳务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包工不包料”,计取的是劳务费用而非工程款,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2.案涉《厦门瑞达国际金融中心项目幕墙工程建筑安装劳务分包合同》第15.5条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方大公司作为甲方,其所在地法院即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案涉合同名称已明确该合同为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亦约定了项目主要分包方式为劳务分包,且原审原告安发劳务公司诉求方大公司支付其垫付的安装劳务费,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属劳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厦门瑞达国际金融中心项目幕墙工程建筑安装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与协议有关的纠纷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合同甲方方大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故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方大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2150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黄培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余晓璐

代书记员 孙苇萍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