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冀01执恢5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运营中心(原名称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中心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0]第62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现本院已按照申请执行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0]第620号裁决书,现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