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执恢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运营中心(原名称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中心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0]第62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运营中心(原名称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名下的银行存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运营中心(原名称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苑颖新
审判员 申 玉
审判员 王海亮
书记员 游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