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执恢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运营中心(原名称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中心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0]第62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运营中心(原名称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名下的银行存款2006758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海亮
书记员 游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