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执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运营中心(原名称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0]第62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收益类保险进行了调查,除冻结其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进行约谈,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苑颖新
审判员 申 玉
审判员 王海亮
书记员 游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