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02民初6428号
原告: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127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906226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兴城湛河市政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稻香路中段市兴城公司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MA9F1Q6W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平顶山市兴城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稻香路中段(市生态园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41646600K。
原告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兴城湛河市政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平顶山市兴城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274元,减半收取104137元,由原告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牛熙嘉